2.在用攝影或電影手段,或通過廣播或對公眾有線傳播報道時事新聞時,在事件過程中看到或聽到的文學藝術作品在為報道目的正當需要范圍內予以復制和公之于眾的條件,也由本同盟各成員國的法律規(guī)定。
第十一條
1.戲劇作品、音樂戲劇作品和音樂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專有權利:
(1)授權公開表演 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種手段和方式公開表演和演奏;
(2)授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2.戲劇作品或音樂戲劇作品的作者,在享有對其原作的權利的整個期間應享有對其作品的譯作的同等權利。
第十一條之二
1.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專有權利:
(1)授權廣播其作品或以任何其他無線傳送符號、聲音或圖像的方法向公眾傳播其作品;
(2)授權由原廣播機構以外的另一機構通過有線傳播或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
(3)授權通過擴音器或其他任何傳送符號、聲音或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