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號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實施細則(試行)
1999年8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中的“教育服務性機構”,是指為中國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中的“有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自費出國留學政策并從事過教育服務性業(yè)務的工作人員”,是指開展自費出國留學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服務機構”)的主要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熟悉我國和相關國家的教育情況和自費出國留學政策或者曾經從事過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員的構成中應當有具備外語、法律、財會和文秘專業(yè)資格的人員;申介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
第四條 《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中的“與國外教育機構已建立穩(wěn)定的合作與交流關系”,是指與國外高等院?;蚱渌逃龣C構直接簽署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合作協(xié)議。
第五條 《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中的“有必備的資金”,是指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有一定數(shù)量的備用金,以在其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能夠賠償,其數(shù)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中介服務機構的申辦程序和資格認定
第六條 申辦中介服務業(yè)務的機構,應向當?shù)厥?、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