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如法律、規(guī)定、條例、決議等等)都必須經(jīng)過一定的程序“通過”之后,才能頒布施行;故在某法(律/規(guī))名稱之后,往往就有一定的文句標(biāo)明其由某組織機構(gòu)于何年何月通過(實施/試行),這種文句便是這里所說的“通過文句”如(以下所引,漢語原文引自《中國法律年鑒》,英語譯文未另注出處者均引自外文出版社1987年版兩卷版英文譯本):
1. 原文:1981年9月10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guān)于處理刑事案件期限的決議)
譯文:Adopted on September 10. 1981
如果不是具體通過,而是“原則通過”,那自然要把這層意思翻譯出來,如:
2. 原文:1979年2月23日...…原則通過(《森林法(試行)》)
譯文:Adopted in principle…on February 23, 1979
看來,問題簡單明了,毋需討論,但徂必須指出,這里的“通過”除“adopt”之外,也可用 “make”甚至“pass”,只是在同一種法律(規(guī))匯編中的若干法律(規(guī)),其“通過文句”中“通過”的英譯必須一律,而不能一會兒用“adopt”、一會兒譯作“make”,—會兒又改用 “pass”。
“通過文句”除了必須標(biāo)明日期外,一般尚需表明通過之場合。如:
3. 原文:1986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quán)和豁免條例》)
譯文:Adopted at the 17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Six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通過文句”往往同公布與施行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如:
以上3例,如果回過頭去再讀一遍,還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什么問題呢?唔?對了,應(yīng)該說可以發(fā)現(xiàn)兩個事實?,F(xiàn)在先談?wù)勔粋€比較簡單的事實,即:凡規(guī)定日期的,這日期,在漢語原文中總是冠其前而英語譯文中卻總是殿其后的。這原是通常的詞序。但是為了強調(diào),也可破例——下例譯文中日期就破例而越位了:
4. 原文.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笫四次會議通過(《民法通則》)
譯文:Adopted 12 April 1986…the 4th Session of the 6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CH Australia Limited, 19-150
但是,更重要的發(fā)現(xiàn)則是以上各例中只譯出了在什么場合“通過”而沒有譯出是由那一個機關(guān)(權(quán)力機關(guān))通過的。這是一個很大的錯誤。如果觀察一下海外制作的我國法律英語譯文,那情況就兩樣了。請看(漢語原文同上列例4,不再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