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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備案。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對高校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guī)爝M行備案。高校開展職稱評審工作,應將職稱評審管理辦法和申報條件、當年評審方案(自主評審高校除外)、評審結果報市教委備案,評審結果同時報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懲處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申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予以處理。
(一)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造假。
(二)論文論著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三)業(yè)績材料造假。
(四)弄虛作假掛靠其他單位申報。
(五)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二十三條 評委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jié)嚴重,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并予以處理。
(一)未執(zhí)行回避制度。
(二)違反保密紀律。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
(四)假公濟私、打擊報復申報人員。
(五)因失職、瀆職致使職稱評審工作遭受重大損失。
(六)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七)其他違紀違規(gu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