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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每年10月10日前,高等學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組成專家評審組對所屬高等學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及相關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填制《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附3),于每年10月15日前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審批, 10月31日前,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六章 資金發(fā)放、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國家助學金發(fā)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獎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fā)放給獲獎學生。同時,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要將有學生本人簽字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發(fā)放憑證分年度登記造冊,保存5年以上備查。同時,將公示名單現(xiàn)場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備查。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科研院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本實施細則由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