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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明。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增設演出經紀機構經營業(yè)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文件。
第九條 依法登記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自領取證照之日起20日內,持證照和有關消防、衛(wèi)生批準文件,向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
個體演員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藝術表演能力證明,個體演出經紀人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明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明,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常駐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備案證明式樣由文化部設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印制。
第十條 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yè)性演出經營活動,除了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
(三)合資、合作經營各方協(xié)商確定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lián)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及身份證明;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的董事長或者聯(lián)合委員會的主任應當由中方代表擔任,并且中方代表應當在董事會或者聯(lián)合委員會中居多數(shù)。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yè)執(zhí)照;